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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縣108年度彰化縣淘汰高車齡機車補助計畫。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高車齡機車:92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之機車。

二、補助對象:

(一)車籍及戶籍皆設籍於彰化縣一年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則以主事務所為準),於民國108年1月1日後報廢機車(以監理站資料為準)。

(二)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公法人等公務單位,所淘汰之車輛不予補助。

(三)委託申請之案件,應由申請者填寫授權書指定受託人(限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並以為受款人;繼承人申請案件,應由全體繼承人委託其中一名繼承人提出申請並以為受款人。

(四)已請領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補助。

三、補助金額:每輛機車補助新臺幣1,500元整。

四、收件期間:

(一)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10日止。

(二)以本縣環境保護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

五、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影本)。

(三)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報廢機車行車執照未記載出廠日期者,以原發照日期為依據,無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者,得檢附含出廠日期、車主姓名、牌照號碼及引擎號碼等相關車籍資料影本。

(四)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執行機關規定之文件(委託書、授權書等)。

前項各款文件之內容、簽名及蓋章應清晰可辨。

六、補助順序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不予補助。

七、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扣除電匯手續費(新臺幣三十元)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補助款予申請者檢附之存摺封面影本所示帳號,若為退匯再匯,手續費採累計扣除。

前項申請者提供帳戶為臺灣銀行者,得免扣匯款手續費。

八、補助對象為個人,得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餘補助對象補助所得應列單申報其他收入,並由本縣環境保護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九、申請者重複申請或以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者,本縣環境保護局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補助款。

十、本計畫如有異動,本縣環境保護局得公告修正之。

十一、補助申請表及相關資訊請詳本縣環境保護局網站低污染車輛資訊網頁(http://test2.clweb.com.tw/lowpoll/default.asp)查詢或撥打服務專線:04-7115655分機238洽詢。

 

出處:http://test2.clweb.com.tw/lowpoll/01_news_page.asp?num=2019022118431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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